建了内陆核电厂,下游的饮用水还能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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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可以。国家核安全局对核电厂的放射性流出物排放做出了严格的限制,目前,环境保护部提出了新的核电厂放射性废水排放的标准,允许的内陆核电放射性排放浓度限值比沿海降低一个量射性液态流出物排放技术要求》(GB 14587—2011),给出了放射性气载和液态流出物的年排放量控制值,对内陆核电厂进行放射性液放射性液态流出物要实现“近零排放”。放射性液态流出物的“近零排放”是指在排放的废水中放射性含量极低,即排放总量或者排放浓度极低,使得其污染物浓度对受纳水体是无害的。 经过接近20年的监测数据表明,核电厂运行期间流出物排放数据都是低于国家标准要求的,总体处于放射性天然本底涨落范围内。2012年,大亚湾基地6台机组,液态排出物仅为国家标准年限值的2/10000。而新建的核电厂,由于采用了新技术,其放射性将更低。而核电厂设计中考虑了可能出现的事故工况及其排放量,采取了充分的工程措施,如流出物容纳池隔离、储存、监测、处理处置措施等,以确保事故工况下放射性流出物也不会对公众造成不可接受的影响。另外,在厂址选择和工程设计中,核电厂废水排放与公众取水口留有一定距离,以增加安全感和互信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