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有哪些关于核安全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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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和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是相应的,分为国家法律、国务院条例和部门规章。截至2015年9月,共有法律1部,行政法规7项,部门规章29项,导则89项,共计126项法规。 我国法律法规体系示意图
国家法律是法律法规的最高层次,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以国家主席令发布的,具有最高国家法律效力。对于核能开发和核技术应用及核与辐射安全问题的最高法律是《原子能法》和《核安全法》,目前正在制定中。尤其是《核安全法》于2013年9月被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列为二类立法项目,目前已形成了《核安全法(草案)》并报人大环资委。当前有关核安全、电离辐射安全和环境保护的唯一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是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由国家主席胡锦涛在2003年6月以第六号主席令的形式颁布的。 国务院条例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是法律法规体系的第二层次,是由国务院批准,以国务院令发布的。现有的条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部门规章是法律法规的第三层次,由国务院的各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和发布,具体到核与辐射安全相关的部门规章,就是由环境保条例规定具体的办法规章,核安全规定是规定核安全目标和基本安全要求的规章。 此外,还有一些与部门规章对应的支持性法规文件,例如,在导则是说明或补充核安全规定及推荐有关方法和程序的文件,核安全法规技术文件是核电厂技术领域中的参考性文件,如《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的安全规定》《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等。
